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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詐欺律師|詐欺取財、加重詐欺與洗錢案件辯護指南|智皓國際法律事務所

桃園詐欺律師|詐欺取財、加重詐欺與洗錢案件辯護指南

本人或家屬被指為詐騙車手、被指共同詐欺、被告投資詐騙?詐欺案件偵查階段一旦自白,後續難以翻供,且常伴隨洗錢防制法併案處理。智皓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桃園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從偵查初期到法庭辯護全程處理,爭取認罪協商、緩起訴、緩刑等對被告影響最低之結果。

  • 桃園地院實務
  • 偵查階段陪同
  • 律師親自處理
  • 24h 緊急回覆

什麼是詐欺案件?

詐欺案件,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處罰;近年因詐騙集團氾濫,多數案件併案適用洗錢防制法——車手、收簿手、人頭、投資詐騙等行為,常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之一般洗錢罪。

實務上詐欺案件的兩大特徵:

桃園地區因鄰近機場、人口流動性高,詐騙集團車手案件數量穩定居桃園地檢業務前段。車手初犯因首次接觸法律程序、家屬焦急,常見當事人在警詢、偵訊中做不利自白,後續審判翻供極難。律師偵查階段陪同的價值——避免不利自白、釐清證據強度、評估認罪協商與分案抗辯——直接決定最終量刑。

許多被告在偵查初期才意識到「做車手不只是詐欺」——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可能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集團犯罪、若有共犯陳述還可能被認定為主謀層級及早委任律師是爭取最佳結果的合理選擇。


詐欺案件的構成要件與法律重點

要正確處理詐欺案件,必須理解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第 339-4 條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競合關係。

一、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四項:(1) 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2) 施用詐術、(3) 被害人陷於錯誤、(4) 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二、刑法第 339-4 條 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 339-4 條,犯詐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人以上共同」是詐騙集團車手案件最常被適用的條款——只要查獲機房、收簿手、車手、轉帳手等三人以上鏈條,全鏈成員都可能被認定為加重詐欺共同正犯。

三、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一般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詐騙案件常同時適用洗錢罪的情形:

洗錢罪刑度高於普通詐欺——許多被告未意識到自己同時觸犯兩條罪名。

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併案

若集團具有持續性、結構性並以三人以上組成從事犯罪,可能進一步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主持、操縱、指揮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參與者也另負犯罪組織之罪責。

五、共犯結構與正犯認定

詐騙集團案件的辯護核心,常在於共犯地位之認定

法院判斷標準包含:是否參與計畫、是否分得犯罪所得、是否知悉集團結構、是否有指揮地位之事證等。律師會評估當事人實際角色,主張較輕共犯地位

六、最常被忽略的眉角

實務上詐欺案件當事人最常忽略:

  1. 偵查階段自白後翻供極難——警詢、偵訊筆錄都會被作為後續審判依據
  2. 共犯陳述具高度證據力——車手案件常因上下游共犯指證而成立
  3. 車手同涉毒品的併案處理——以毒品為報酬參與詐騙之車手案件,需同步處理兩條罪名,詳見毒品專題
  4. 被害人和解對於量刑審酌極為關鍵——和解金額、誠意都會影響緩起訴/緩刑機率

常見情境與處理方向

智皓刑事團隊長期接觸的詐欺案件典型情境:

情境一:被指為詐騙集團車手

當事人受詐騙集團指示前往提款機、銀行、被害人住家領取贓款,被警方查獲。處理方向:偵查階段陪同、避免不利自白;主張僅參與單次提款、無持續結構性犯意;蒐集職場、金錢報酬、與集團聯絡之 LINE 紀錄等證據;爭取自首減刑(刑法第 62 條)、犯罪後自白或認罪協商。

情境二:被指為共同正犯(非車手)

當事人未直接領款,但被指共同分擔機房、轉帳、招攬下手等角色。處理方向:律師偵查階段陪同、避免不利自白;質疑共犯指證之補強證據是否充分;主張較輕共犯地位(從犯、幫助犯);爭取部分罪名不起訴。

情境三:被指收簿手或提供帳戶

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可能同涉詐欺、洗錢、幫助犯。處理方向:主張不知情或無犯意聯絡之抗辯;蒐集當事人社會經驗、智識水準、被誘騙之事證;爭取緩起訴或從輕量刑。實務上單純人頭被告、智識不高、年輕族群較有從輕空間。

情境四:投資詐騙被告

當事人曾招攬親友參與投資、宣稱保證獲利、最後資金無法返還。處理方向:律師會評估是否屬真實投資失敗詐欺意圖明確;協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可返還之金額;爭取和解後告訴撤回緩起訴

情境五:海外或跨境詐騙集團案件

當事人於海外(柬埔寨、菲律賓、緬甸等)遭騙從事詐欺工作或自願參與,返台後被偵辦。處理方向:評估境外管轄與證據能力;質疑跨境取證之合法性;主張被害人地位(若係被誘騙至海外從事詐欺者);爭取從輕量刑或不起訴。

情境六:車手同時涉毒品

當事人為詐騙集團車手且收受毒品作為報酬。處理方向:律師同步處理詐欺 + 毒品 + 洗錢三條罪名——詐欺爭取認罪協商、毒品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洗錢併案辯護。詳見毒品專題


證據蒐集要點:偵查階段是辯護核心

詐欺案件的證據蒐集,重點在避免不利自白、釐清共犯地位、整理被害人和解條件

✅ 應蒐集的有利證據

❌ 違法或不利舉動(嚴禁)

詐欺案件蒐證的特殊考量

實務上律師會優先檢視以下事項:

  1. 共犯陳述補強證據——下游或上游成員指證是否有客觀補強(金流、通訊、影像)
  2. 逮捕、搜索、扣押程序合法性——警方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
  3. 偵訊告知權利——警方是否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
  4. 被害人陳述之補強——單一被害人陳述能否補強客觀事證

程序瑕疵雖不必然導致無罪,但可作為證據排除或從輕量刑之有利事由。


桃園地方法院詐欺案件流程與時程

桃園地區詐欺案件由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 1 號)。

一、偵查與審判流程

階段說明預估時程
警方移送警方筆錄、共犯比對、移送地檢1–4 週
地檢偵查訊問、調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3–9 個月
起訴後一審桃園地院刑事庭審理(簡易/通常程序)6 個月至 1 年半
上訴審高等法院二審6 個月至 1 年
第三審法律審最高法院6 個月至 1 年

二、認罪協商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2 條起,法定刑 7 年以下之罪(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均適用)可進行認罪協商,由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議,法院多依協議從輕量刑。車手案件常透過認罪協商爭取減刑

三、自首與自白減刑

刑法第 62 條,自首未發覺之罪者,減輕其刑;依洗錢防制法第 16 條第 2 項,犯洗錢罪而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律師會評估自首/自白的時點與內容,避免片面陳述反而不利。

四、和解的關鍵時點

被害人和解書是緩起訴與緩刑審酌的關鍵。律師會協助:評估合理和解金額、撰寫和解書、向被害人說明、整合返還資金能力。和解時點愈早愈有利——偵查階段達成和解可大幅提升緩起訴機率。

五、整體時程總計

簡單詐欺案件(緩起訴):3–6 個月完成;加重詐欺起訴案件:1–2 年;詐騙集團跨境案件:2–3 年(含上訴)。


律師費用與相關費用區間

詐欺案件律師費用,依罪名(普通/加重/洗錢/組織犯罪)、共犯地位、是否跨境等因素而異。以下為桃園地區合理費用區間:

一、初步諮詢與評估

服務內容費用區間
線上法律諮詢(LINE / 來電)免費
法律諮詢(預約時依案由報價)NT$ 0–5,000
全面案情整理與策略建議NT$ 20,000–50,000

二、詐欺案件辯護

服務階段費用區間
車手與一般詐欺一審委任NT$ 80,000
加重詐欺/詐騙集團共犯一審NT$ 80,000–150,000
跨境/海外詐騙集團案件NT$ 100,000–200,000

三、其他官方費用

四、智皓的收費原則

加入 LINE 或來電預約律師,律師了解案件後當場評估費用區間;委任後始收費,律師當面諮詢費用可抵扣後續委任服務費用不因案件結果加收任何成功報酬。家屬代為諮詢是當事人被羈押或在偵查中時的常見做法。

律師不得保證任何訴訟結果,亦不得以勝訴與否決定收費。

正確報價以律師當場評估為主——本頁區間為桃園地區參考行情。完整費用對照可參考收費標準


為什麼選擇智皓國際法律事務所

桃園地檢、地院實務經驗

桃園是車手與詐騙集團案件的熱區,桃園地檢偵辦的詐欺案件數量穩定。智皓長期處理桃園在地詐欺案件,熟悉本地檢察官的緩起訴標準、地院量刑慣例、認罪協商運作。對於詐欺併涉酒駕、毒品、軍人案件之多罪名同步辯護,更有實際經驗(詳見酒駕專題)。

軍法實務經驗・刑事辯護專業

智皓由資深律師駐所,從審判者轉為辯護者的視角,掌握偵查與審判的關鍵節點。對於現役軍人涉詐欺、軍紀懲處競合處理,更具不可取代之優勢。

偵查階段律師親自陪同

詐欺案件偵查階段律師陪同的價值不可取代——避免不利自白、釐清共犯地位、評估認罪協商與和解可行性。委任後,律師本人全程參與偵查陪同、撰狀、開庭。

收費透明・家屬代為諮詢・LINE 24 小時內回覆

費用委任前明確說明,依複雜度報價區間。理解詐欺案件的緊急性與當事人羈押期間家屬的焦急,官方 LINE 由律師團隊輪值,緊急案件 24 小時內優先回覆。家屬代為諮詢、了解程序、決定委任皆無妨。


成功案例|實際處理結果

智皓刑事團隊長期處理桃園地檢、桃園地院的詐欺、加重詐欺與洗錢案件。以下為近期實際承辦之案件實例,當事人資訊均已完全去識別化處理:

智皓承辦案件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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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案 無罪(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無罪

    詐欺案無罪

    民國 115 年 03 月

  • 洗錢防制法 無罪(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無罪

    洗錢防制法無罪

    民國 115 年 03 月

  • 妨害自由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妨害自由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5 年 04 月

  • 洗錢防制法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5 年 04 月

  • 洗錢防制法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5 年 03 月

  • 詐欺案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詐欺案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5 年 02 月

  • 詐欺案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詐欺案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5 年 01 月

  • 偽造文書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4 年 12 月

  • 洗錢防制法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4 年 12 月

  • 洗錢防制法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4 年 11 月

  • 傷害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傷害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4 年 10 月

  • 詐欺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詐欺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4 年 09 月

  • 背信 不起訴處分(已塗黑當事人資訊)不起訴處分

    背信不起訴處分

    民國 114 年 03 月

  • 詐欺案 緩刑(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緩刑

    詐欺案緩刑

    民國 115 年 04 月

  • 洗錢防制法 緩刑(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緩刑

    洗錢防制法緩刑

    民國 115 年 04 月

  • 洗錢防制法 緩刑(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緩刑

    洗錢防制法緩刑

    民國 115 年 03 月

  • 洗錢防制法 緩刑(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緩刑

    洗錢防制法緩刑

    民國 115 年 01 月

  • 詐欺取財 緩刑(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緩刑

    詐欺取財緩刑

    民國 114 年 12 月

  • 偽造文書 緩刑(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緩刑

    偽造文書緩刑

    民國 114 年 12 月

  • 詐欺・偽造文書 緩刑(已塗黑當事人資訊)緩刑

    詐欺・偽造文書緩刑

    民國 114 年 08 月

* 以上為智皓承辦案件之實際處分書/判決書(**已塗黑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案號等個資**)。律師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執業,**不對任何案件結果作出保證或承諾**——具體案件結果取決於個別事實、證據與法院裁量。


常見問題 FAQ

  1. Q1:被當車手會被關嗎?

    依案件情節而異。車手通常涉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4 條)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加重詐欺法定刑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洗錢罪 7 年以下。初犯、智識水準不高、單次參與、有和解意願者有緩刑空間;多次參與、態度不佳、未和解者多被判實刑。律師會爭取認罪協商與和解條件。

  2. Q2:車手初犯判多久?

    依參與次數、共犯地位、和解程度而異。初犯、單次參與、與被害人和解者多獲緩刑(如 1 年 2 月、緩刑 3 年);多次參與或無和解者,可能判 1–3 年實刑。自首減刑、認罪協商是降低刑度的關鍵——律師會評估最佳辯護策略。

  3. Q3:詐騙集團共犯怎麼辦?

    立即委任律師。詐騙集團案件的辯護核心是共犯地位之認定——主嫌、機房、車手、收簿手、人頭,量刑差距極大。律師會:(1) 主張較輕共犯地位、(2) 質疑共犯指證之補強證據、(3) 爭取部分罪名不起訴、(4) 評估認罪協商。

  4. Q4:車手認罪減刑有用嗎?

    有用,但時點與內容極為關鍵。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減刑)、洗錢防制法第 16 條第 2 項(自白減刑),車手案件可透過認罪爭取減刑;又依刑事訴訟法認罪協商程序,可進一步從輕量刑。律師會評估認罪的最佳時點與內容——片面或不完整的自白反而不利。

  5. Q5: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是什麼?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詐騙車手領款、收簿手提供帳戶、轉帳分散贓款等行為,常與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同時觸犯。律師會同時處理多條罪名之辯護。

  6. Q6:詐欺取財判幾年?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冒用公務員、三人以上共犯、廣播電子通訊媒介傳播)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刑度依案情、和解、共犯地位等綜合審酌。

  7. Q7:加重詐欺刑度比較重嗎?

    是的。加重詐欺罪(刑法第 339-4 條)法定最低本刑 1 年——意味原則上不能易科罰金(原則上 6 月以下方可易科罰金)。此外加重詐欺與洗錢罪併罰時刑度疊加,律師會爭取認罪協商與從輕量刑。

  8. Q8:詐騙集團車手律師費用大概多少?

    依案件複雜度而定。車手與一般詐欺:偵查陪同 NT$ 30,000–60,000;一審委任 NT$ 60,000–120,000。加重詐欺/詐騙集團共犯:偵查陪同 NT$ 50,000–100,000;一審委任 NT$ 80,000–150,000。智皓提供免費初次諮詢,律師當場評估報價。

  9. Q9:詐欺被告緩起訴條件是什麼?

    詐欺案件緩起訴常見條件含: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公益捐款(依案情數萬至數十萬)、義務勞務、緩起訴期間 1–3 年。實務上和解達成是緩起訴的關鍵前提——律師會協助評估合理和解金額、撰寫和解書、與被害人協商。

  10. Q10:海外詐騙集團案怎麼辦?

    海外案件辯護重點:(1) 境外管轄與證據能力——跨境取證合法性是辯護切入點;(2) 被害人地位主張——若係被誘騙至海外從事詐欺者,可主張為被害人;(3) 被脅迫減刑——若於海外遭限制人身自由,可主張刑法第 19 條等減刑事由。律師會綜合評估事實與境外取證強度。

  11. Q11:軍人涉詐欺怎麼辦?

    現役軍人涉詐欺同時面臨刑事偵查與單位軍紀懲處——多數單位將涉詐騙集團直接列為勒令退伍事由。律師會同步規劃刑事爭取緩起訴/緩刑 + 軍紀爭取最低處分。詳見軍中刑事案件專題

  12. Q12:可以遠距諮詢嗎?我人在外縣市

    可以。智皓提供 LINE、視訊、電話多元諮詢方式,正式委任後若需出庭由律師親自處理。當事人被羈押者,律師可至看守所進行律見。家屬代為聯絡時亦不影響評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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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屬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案件結果取決於個別事實、證據與法院裁量,律師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執業,不對任何案件結果作出保證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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